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1日生,东乡族 。
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17XD。
法定代表人:陈国玉,职务及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由布,男,1977年10月8日生,东乡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由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其租赁费455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5元,减半收取1765.25元,由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玉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文学
书记员 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