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某某由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民初1912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1日生,东乡族 。        
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17XD。        
法定代表人:陈国玉,职务及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由布,男,1977年10月8日生,东乡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由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其租赁费455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0.5元,减半收取1765.25元,由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胡玉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文学
书记员    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