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222民初50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中大道1426号(泓德新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31160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交运公务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MA75297M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17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青海交运公务车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以被告已经将所欠款项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2元,减半收取18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