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怡通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财保91号 申请人:***怡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1916XC,地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盐桥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17XD,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怡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429130.1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号为×××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新宁路支行账号为×××账户,申请人***怡通商贸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编号:1234119192023000002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怡通商贸有限公司请求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号为×××账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新宁路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存款6429130.18元,冻结期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怡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