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3民初6641号
原告:***怡通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1916XC,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市盐桥南路5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17XD,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怡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收到诉状并于当日向原告***怡通商贸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怡通商贸有限公司签收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怡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