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昌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47763W。
法定代表人:张志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炅,男,汉族,1991年10月19日生,系青海昌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昌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19)青2821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66元,减半收取1033元,由上诉人***承担,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党 雪 仁
审 判 员 陈 治 冈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永 龙
书 记 员 严 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