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

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与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青02行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化隆县巴燕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23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马志林,男,回族,1978年11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马志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依法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准许。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原审原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效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