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黄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青海省泽库县交通局,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泽曲县泽曲镇。
法定代表人卓玛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吉祥,泽库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中心主任。
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马福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交通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化隆回族自治县巴燕镇。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青海马海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泽库县交通局与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泽库县交通局于2014年9月18日以与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化隆回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公司、化隆回族自治县交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海省泽库县交通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省泽库县交通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65元,依法减半收取7632.5元,由原告青海省泽库县交通局负担。
审判长拉加才让
审判员完玛当周
代理审判员靳小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羊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