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702执恢85号

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宝平: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新、**、***、陈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6)浙0702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宝平已按和解协议将贷款本金支付完毕,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宝平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1087号、(2021)浙0702执恢85号案件中被执行人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宝平应负担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