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执230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2楼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6157163。
法定代表人陈凯。
被执行人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莱路668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554005751。
法定代表人宋群建。
被执行人蒋秋生,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蒋雯晔,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蒋雯晔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浙0702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642741.44元、诉讼费51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华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蒋雯晔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23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陈高明
执 行 员 王建国
执 行 员 虞 帆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钱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