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123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984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州街938-8号(1号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69388967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2楼04室,组织机构代码:67615716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兰溪街当代江南10幢1-201室。
被执行人**,男,1990年6月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5121800元、诉讼费2382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庆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双方当事人已对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2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10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胡鼎力
执行员季钰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