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潜山县皖西南石材经营部与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4民初1213号
原告:潜山县皖西南石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皖国路,注册号3408246000072849。
负责人:***,经营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635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579148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潜山县皖西南石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高满应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