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晁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5960号
原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某。
被告:晁某,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青海省。
原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晁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