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东临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临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浦东临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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