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绍兴汇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认(仲协)字第11号
申请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绍兴汇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绍兴汇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上海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00元。
审判长黄英
审判员任明艳
代理审判员杨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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