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执18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5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
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
法定代表人李庆坤。
被执行人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
法定代表人李敬东。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平果市。
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坤,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龙居铝城大道6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9)桂1023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劳务费55131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913元,但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成功冻结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551314元。2021年10月11日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和解方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受偿本院已成功冻结的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551314元,也就是免除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款责任。本案的还款责任另行由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单独承担。还款资金来源从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位于平果市侧(原县府生活小区)A地块第一层、第四层自有产权房屋租金中偿还。申请人自愿放弃受偿华桂公司551314元后,同意法院解除被执行人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限消措施和银行账号的冻结。本案申请执行费7913元由被执行人平果铝线材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1)桂1023执185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甘荣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苏真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