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82财保1号 申请人: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市工业区华商能源旁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6976464766(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为广西平果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20068100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函号:6052023046020230000001)为申请人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00。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