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82民初474号
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工业区华商能源旁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697646476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20068100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93.00元,减半收取4547元,由原告广西平果天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