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贵港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市民一终字第2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发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9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港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驻三江县高培乡至静代村公路项目部员工。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6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938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受理费193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