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俊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林科达化学灌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云,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正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科达化学灌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和责令报告财产,并委托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7057.03元,被执行人自动缴纳案款47375.99元。案款及受理费、保全费依法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70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