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424民初582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长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二十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64815245U。
法定代表人:韦建昌,董事长。
被告:贵州荣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卢家寨二期安置区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HUUAK67。
法定代表人:童科,执行董事。
被告:童科,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杨发报,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告:何达健,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被告:广西宏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51号1栋A单元15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N4GT23R。
法定代表人:李观荣,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长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荣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童科、杨发报、***、何达健、广西宏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于202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世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艳群
书 记 员 赵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