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民初528号
原告**,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华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民族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长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23层。
法定代表人:韦建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西华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长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过田林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原告已经在庭外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福
App
Oint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玖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