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嘉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嘉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2民初10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柳州市嘉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路288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9770211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柳州市嘉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柳州市嘉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柳州市嘉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9416.8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柳州市嘉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79416.81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