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省师宗民科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执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

法定代表人:徐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省***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师宗县丹凤镇大石坡

法定代表人:彭兴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威市太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彭兴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彭兴元,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甘翠文,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彭燕,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彭聪,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原告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科煤业有限公司、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太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彭兴元、甘翠文、彭燕、彭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桂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桂执8号。综合考虑全区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本院认为本案宜交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桂民初19号民事判决交由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 炜

审判员 王运伟

审判员 唐伟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姚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