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5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1号C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北段199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703954342和703955996的两个账户,上述两个账户均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等十一家法院冻结在先,且中国民生股份有限公司对这两账户中的金额有优先受偿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金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尚有钦崇路工程结算款1125万元的线索,本院到广西金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核实,该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完成最终结算手续,其款项数据没有确定。本院已向广西金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金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428900.13,该公司已签收。同时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428900.13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525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郁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