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6执2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53号交通设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卓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润世,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广西泛亚钢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友谊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桂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北新村四组乙-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桂东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防市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预付款16688497.54元及利息5851659.39元(暂计至2017年4月1日止,以后另计);支付货款6005970.30元及迟延支付货款违约金6050843.9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7364.28元(暂计至2017年4月1日止,以后另计);承担案件受理费265000元,申请执行费102614.34元。
在执行中查明,2017年11月7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7)桂06破申1号之一民事裁定,受理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发出(2017)桂06破1号之一《公告》,定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指定北京在成(南宁)律师事务所担任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另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泛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桂东实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振
审判员钟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