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城景观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城景观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40574号
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美城景观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城景观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元,减半收取计38.5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