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0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崇建中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传武,辽宁云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602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齐 国 峰
执行员 王 东 东
执行员 史春雨*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焕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