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总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金启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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