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恢5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洲市国家***经济就开发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6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据(2021)皖1226执15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Z××**沃尔沃牌、豫E7××**荣威牌、豫E4××**荣威牌、豫E2××**启辰牌汽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Z××**沃尔沃牌、豫E7××**荣威牌、豫E4××**荣威牌、豫E2××**启辰牌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张 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鑫成
书 记 员  孙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