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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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21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2月0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岱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岱山劳人仲案(2020)2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42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到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且标的额巨大,其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截止2022年6月22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542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友剑
审判员毛文伟
审判员钱美生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