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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新市区)某某岩坤建材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1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新市区)***岩坤建材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新市区)***岩坤建材厂与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275775.62元,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275775.6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4年5月24日,根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4年3月1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5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证券保险信息。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分别为×××号、×××号、×××号、×××号、×××号、×××,本院为轮候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沁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办理期间多次给被执行人拨打电话、传唤到执行局,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6.2024年5月24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发布。 7、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财产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275775.62元以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对上述案件执行请款、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4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未提出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