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市卓东商贸有限公司与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602民初2844号 原告:周口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与莲花路交叉口中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8875019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9064737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川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口市川汇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周口市**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请求本院按照不缴费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口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