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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6民抗21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红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红某公司丹东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丹东日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红某公司、红某公司丹东分公司、丹东日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辽0603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丹检民监[2024]7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