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81民初859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红旗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红旗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郗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