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602民初7557号 原告:许某,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个体。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套筒材料款103,23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因本案发生的一切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某某项目中,给被告提供钢筋机械连接套筒材料及机具,与项目管理人张某、杨某某现场签订《钢筋直螺纹接头销售合同书》。供货结束后,经项目管理人张某、杨某某,材料管理人金某,供货商许某三方核算并出具对账单一式两份为证,尚有套筒材料欠款103,231元。十多年以来,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法院。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某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买卖合同。2.原告诉状中提到的某某项目,被告公司从未承建,更不存在三号楼和项目部章。综上请法院驳回对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0月21日,原告许某与“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3#楼项目部”签订《钢筋直螺纹接头销售合同书》,约定原告为提供钢筋机械连接套筒材料及机具,合同落款处加盖了“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印章,委托代理人处张某、杨某某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2011年10月20日,原告与项目负责人张某、杨某某签订《对账单》,对施工期间的货款进行结算,原告共计向施工项目供货173,231.56元,已支付7万元,剩余103,231.56元未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 原告提交的《钢筋直螺纹接头销售合同书》加盖了“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楼项目部”的印章,因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至于被告称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以及从未刻制过“某某楼项目部”印章,被告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欠原告材料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钢筋直螺纹接头销售合同书》、对账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当予以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许某欠付材料款103,2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2.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