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603民初1471号
原告:***,男,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被告:***,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红某某有限公司甲,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丹东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被告:丹东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原告***诉被告***、红某某有限公司、红某某有限公司甲、丹东市某某有限公司、丹东市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