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4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法定代表人:姜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科,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雨,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旭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