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335号
原告:***,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原路与恒山路(女娲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897315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按40%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谷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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