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与会同县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5民初913号 原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原路与恒山路(女娲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897315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会同县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交通局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75339020X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侗族,住会同县。 原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会同县县到乡镇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