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8820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男,成年。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