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225民初159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中原路与恒山路(女娲路)交叉口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897315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4年4月22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0.44元,减半收取2470.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