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7执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繁阳四路东段路北。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新华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都怀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