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7执7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内黄县繁阳四路东段路北。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新华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昆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5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3.00元,现因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陆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83.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都怀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