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9927号
原告:滑县新区强生汽修厂,住所地:滑县新区南关东城路。
经营者:张文,男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城关镇新华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秀民,职务:经理。
原告滑县新区强生汽修厂诉被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滑县新区强生汽修厂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新区强生汽修厂的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滑县新区强生汽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滑县新区强生汽修厂负担。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瑞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