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5014号
原告:河南省显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57121576P。
法定代表人:张留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科信市政工程处。住所地:驻马店市健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407326458。
法定代表人:张世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显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科信市政工程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显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显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显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显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胡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