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宏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18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龙游工业园区北斗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府西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叶金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市宏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82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依法裁定受理建德市宏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95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骆 剑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思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