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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和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330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和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寺后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龙和水产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要求减、缓、免交诉讼费,并于202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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