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24民特158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职明豪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15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职明豪欠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77900元,职明豪定于2021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77900元。如逾期,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可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职明豪于2020年10月15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丽慧
书记员 任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