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24民初650号
原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8元,依法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89元,退回原告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1189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