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智运置业有限公司。
关于(2018)豫01执1314号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智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执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乡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36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18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2019年2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本院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2月11日,本案承办人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5、2019年2月15日对河南智运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46号国安经贸大厦C座1112-1119室)进行现场调查,但未能找到国安经贸大厦C座,该处物业管理人员称国安经贸大厦没有C座,河南智运置业有限公司也未在此办公;
6、2019年2月19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河南智运置业有限公司,但其未到院接受执行调查;
7、关于本案已查封的土地,因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未能处置;
8、2019年2月20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9年2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17)豫01民初44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昊